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南区学校章程

2022-12-11 13:50:20

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南区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章  附则

 

 

 

 

 

 

 

 

    

 

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南区学校于2018年7月由武侯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4月经武侯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登记川大属实验小学南区学校以“未来学校、国际品质”为办学标准“儿童事大”的办学价值追求为引领,坚持“小小我,日日新”的育人目标,建构“℃”、“?”、“%”三个符号学校文化体系,走内涵式、特色化发展之路。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南区学校(简称川大附小南区学校英文表述为Southern School of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Sichuan University;微信公众号: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南区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智勇巷9号

第四条 川大附小南区学校是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举办的全日制六年义务教育公办小学,依托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教育集团资源,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级法人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个性化、精细化、国际化、现代化”为办学标准;建构具有“有品之养、有学之卓、有体之健、有家国情怀”的儿童发展样态;以“儿童事大”为价值追求,倡导“向生活求教,为未来育人”。

第六条 “儿童事大”的办学价值追求为引领,坚持“小小我,日日新”的育人目标,走内涵式、特色化发展之路,创建一所有温度的、锐意创新、共创共生的现代化品牌学校。

第七条 建构“℃、?、%”三个符号为代表的南区教育文化体系,包括:开放创新、和谐包容、共治共创的治理文化,同理共情、合作共生、锐意进取的行为文化,质疑审辩、探索求真、勇于创造的学习文化,空间课程化、课程场景化、场景人文化的环境文化。

将同理、共情、和谐、审辩、探索、创造、包容、合作、共生的南区文化精神内涵镌刻到学校的空间、课程、制度的建设中,打造自我赋能型的教师团队,培养有学之卓、有品之养、有体之健、有家国担当”的南区少年。用“℃、?、%”三个符号代表的南区教育文化理念创生智慧、凝聚力量、整合资源,引领学校高品质发展。

第八条 学校以儿童为中心,鼓励学生从“我”出发,从“小”出发,以“小”之哲学,充分挖掘每个儿童未来的无限可能。期待每一个小小我,日日向新,看见成长。结合教育部提出的“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界定21世纪社会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学校将致力于培养有学之卓、有品之养、有体之健、有家国担当的南区少年儿童

第九条 本校教师发展目标:学校推行全员参与众智共创的治理机制,倡导教师不给人生设限,用办学者思维看待教育,以终为始的逆向思维进行课程设计,用合作共生的心态在学校发展的历程中保持成长,不断自我实现,享受职业幸福,最终成为自我赋能的复合型人才。

第十条   徽:





 


校徽的诠释:传承百年川大的文化底蕴和教育哲学沿用四川大学校徽古钟样式,融入川大附小南区学校对儿童成长的期许。中心为“@”符号,代表了链接与未来,并将符号化成了一个奔跑的小人在“S”型的跑道上,而S是South的首字母。在顶部是一颗闪闪发光的四角星,代表学校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成为熠熠生辉的一颗星。内部圆环有一个缺口,代表教育是一门不完美的艺术。

纪念日:校庆日——8月24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两自一包”学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充分规范、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和生态优效”现代学校治理原则,坚持以促进人的身心健康、个性发展和人格完善为根本,推进学校治理现代化。从调整学校组织结构入手,重塑运行机制,突出育人功能,通过制度将不同岗位连接起来,最大程度优化组织效力学校将不断完善组织结构,调整相关治理主体,优化、规范岗位职责、规章制度,让其成为各岗位之间的有效链接,有机整合、吸引多方资源,协同创新,实现现代学校治理效益的最大化形成“规范+自主同创共享”的现代理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第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 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 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 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校务协调中心党政办公室)、师生发展中心等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学校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自主申报、资格审查、公开述职、师德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党支部审定的流程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成果评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促进家校共育。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对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予以重点公开;学校推行办事公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成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关注、处理来自师生、家长的合理诉求。遇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告知调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代表。突发事件和责任事故按照《川大附小南区学校应急事件处理预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审计、登记管理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加强德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开展德育教育工作。

学校明确师生发展中心和德育副校长分管德育工作。坚持“党建带团建、队建”基本原则和工作思路,把团建、队建工作纳入党的基础建设,坚持德育为首的育人工作方针。

学校为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和物质保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严格按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的规定,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和完善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使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学校鼓励教师对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探索和实验。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党、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积极主动、依法规范参与学校内部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师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教职工与学校之间依照订立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新聘用教职工,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的,实行竞聘上岗。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施考核和培训。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学校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对教职工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教职工应当按学校要求参加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实行按劳分配、按岗取酬、优教优酬、薪随岗变的分配原则。

 

第六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两自一包”学校包干经费和项目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学校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预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和完善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进行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建成支持儿童健康成长的家校共同体,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程序,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家长委员会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行为规范、奖惩办法、食堂管理、校服选用等事项,学校相关部门应当通报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托街道、社区及社会第三方,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内容相抵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抵触的,以本章程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学校支部委员会决定,学校支部委员会审定备案后由校长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